关于孝
百善孝为先,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以及伟大的文明历史。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孝感动天”,“鹿乳奉亲”等典故的传承,滋养着人们的精神世界。孝顺是美德,是善的源头,而赡养,很显然仅仅是孝的开始,孝的基本。可见,赡养仅仅是从基础层面对人性的基本要求。
认识误区
朱律师提出,在当今时代,大众对于父母的赡养都存在如下的认知误区:
1. 借口父母分割财产不均而拒绝赡养。
2. 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应尽的义务,与女儿无关。
3.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其养老问题便由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
4. 认为不赡养老人仅仅是思想问题。
案例精选
对于上述观点,朱律师也提到了如下几个相关案例。例如:育有两子一女的滕老汉和老伴,因小儿子自小痴呆,加之大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较为拮据。而女儿出嫁后却不顾家中拮据情况,哪怕滕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依然不愿承担二老的赡养费用。对于这种情况,朱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中所说的子女与其是否婚否无关,当父母生活拮据,无劳动能力时,子女均需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上文所提到滕老汉女儿就是陷入了“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应尽的义务,与女儿无关。”的认知误区。
也有人会问,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亲生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吗?下面提到的案例就与此相关。2003年,丧偶农民潘来娣(化名)与另一丧偶退休职工刘师傅结婚,由于刘师傅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潘来娣曾要求儿子与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均被他们以母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对此,朱律师精析: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上述案件中,潘来娣的子女就陷入了“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其养老问题便由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的认知错误中,可难道自己母亲与他人再婚就不是自己的母亲了吗?自然也是需要尽到孝道,做到自己应该履行的赡养父母的义务责任。
思考
如今,中国老龄化社会已经比意料中更快的速度来临。然而,这个社会化养老的前景距离目前还很遥远,且不说中国现有的养老院规模跟庞大的老年人口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从中国人的文化心理来说,老人家也更容易接受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而不是社会化养老模式。但如果真要提倡家庭养老,就光宣传孝道是远远不够的,也应当考虑如何在税收与司法上给予妥当的照顾,以激励家庭养老。在这个方面上,朱律师提出借鉴传统,家庭养老为主,养老系统多层次、立体化的观点,其中的多层次分别指的是主流的家庭养老;民间的慈善养老;以及国家的福利养老。
综上,为了更好的让大众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涵盖自助养老、社区养老、商业养老院、民间公益养老院、国家福利养老院在内的立体型养老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社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