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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工作事项 |
2020年7月19日 | 接受第一批购房者委托 |
2020.7.19-2020.7.27 | 对被告主体、涉诉等信息进行了尽职调查 |
2020年7月27日 | 团队律师到商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取证 |
2020年7月29日 | 因案情复杂,团队增加律师共同办案 |
2020年8月3日 | 向平湖市政府、发改局等部门就进口城项目立项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竣工验收档案等材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2020年8月5日 | 向委托人公布初步信息收集情况 |
2020年8月10日 | 团队律师到商铺现场使用“权利卫士”软件录音录像,用以固定证据,我们将4号楼的隔板截取部分取回,同时发现5号楼用作仓库 |
2020年8月13日 | 团队律师到商铺现场拍摄项目建设信息、到售楼处了解涉诉商铺销售信息 |
2020年8月16日 | 在嘉兴市政府、平湖市政府发布的政府文件中找到了关于禁止虚拟分割的政策依据 |
2020年8月17日 | 撰写第一批民事起诉状 |
2020.8.17-2020.8.24 | 就民事起诉状多次开会研讨修正事宜 |
2020年8月25日 | 就被告存在的虚假宣传、消防隐患、违规虚拟分割等问题撰写举报信 |
2020年8月27日 | 向嘉兴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八个部门邮寄书面举报信 |
2020年8月30日 | 提起第一批民事诉讼,收到平湖市法院立案申请告知书 |
2020年9月2日 | 向平湖市政府申请平湖国际进口商品城项目的消防验收报告 |
2020年9月3日 | 平湖市综合执法局回电,称已经收到举报信,将到现场调查 |
2020.9.3-2020.9.7 | 嘉兴市综合执法局等各个部门回电,均称已收到举报信 |
2020年9月8日 | 平湖市人民法院来电,要求将案件转入诉调,我方予以明确拒绝,要求正式立案 |
2020年9月11日 | 收到平湖市政府邮寄的进口城项目部分建设资料 |
2020.9.8-2020.9.17 | 与平湖市各个政府部门沟通就举报信内容进行处理的相关情况 |
2020年9月17日 | 收到平湖市人民法院传票,案件定于10月12日开庭审理 |
2020年9月18日 | 起草涉诉商铺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书,要求各个部门查处开发商消防隐患 |
2020年9月19日 | 向嘉兴市建设局、平湖市建设局邮寄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书 |
2020年9月19日 | 部分业主在现场以拉横幅等形式维权,团队律师到现场观察情况,并与新埭镇政府工作人员沟通 |
2020年9月20日 | 向上海市道路运输局就地铁9号线是否延伸到平湖市问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2020年9月22日 | 与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沟通举报事项处理情况 |
2020年9月29日 | 收到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告知书,对于4号楼、5号楼规划进行了说明 |
2020年10月5日 | 收到新埭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复函,其对开发商分割问题进行了说明 |
2020年10月9日 | 向平湖市人民法院邮寄书面鉴定申请书 |
2020.9.29-2020.10.12 | 现场再次取证,整理所有材料,并准备第一次庭审 |
2020年10月12日 | 四号楼、五号楼案件第一次开庭,庭后与法官沟通案件情况及申请鉴定事项 庭审视频公开链接: |
2020年10月14日 | 向平湖市人民法院邮寄补充申请鉴定理由函 |
2020年10月15日 | 研究开发商将车库改自持事宜,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
2020年10月16日 | 团队律师到商铺现场观察情况,调查取证 |
2020.10.16-10.27 | 与法官沟通案件进展情况 |
2020年10月27日 | 到商铺现场观察停车楼变更情况 |
2020年10月29日 | 到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部分4号楼、5号楼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4号楼、5号楼的产调信息;与新埭镇人民政府规划科及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就开发商分割事宜进行沟通 |
2020.10.30-2020.11.5 | 研究所调取的资料 |
2020年11月1日 | 向法官邮寄书面调查令申请书 |
2020年11月2日 | 修改第二批起诉的民事起诉状并补充证据材料 |
2020年11月8日 | 邮寄第二批民事起诉材料至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0年11月9日 | 邮寄第三批民事起诉材料至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0年11月10日 | 提起行政诉讼,将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被告 |
2020年11月11日 | 到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外调取部分4号楼、5号楼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6号楼、7号楼的产调信息;与新埭镇人民政府规划科及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就开发商分割事宜继续沟通;再次到商铺现场,发现4号楼隔板已全部拆除,5号楼隔板正在搭建,并与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了沟通 |
2020年11月12日 | 就4号楼隔板拆除问题向委托人出具分析说明 |
2020年11月12日 | 到平湖市人民法院与法官现场沟通案情,领取调查令,同时了解到案件已经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延长审限3个月 |
2020年11月13日 | 持调查令到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禁止虚拟分割材料,再到商铺现场调查取证 |
2020年11月16日 | 持调查令到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禁止虚拟分割材料,到商铺现场调查取证 |
2020年11月22日 | 向平湖市人民法院邮寄1.书面补充代理意见;2.调查令申请书;3.五号楼补充诉讼事实与理由;4.四号楼、五号楼诉讼补充证据清单;5.追加第三人(新埭镇人民政府)申请书 |
2020年11月25日 | 邮寄第四批民事诉讼材料至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0年11月26日 | 到涉诉商铺现场调查取证 |
2020年11月27日 | 收到平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2020年11月28日 | 收到嘉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2020年11月29日 | 以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2020.11.30-2020.12.2 | 研究开发商建设工程档案漏洞 |
2020年12月3日 | 到涉诉商铺现场调查取证 |
2020年12月4日 | 到涉诉商铺现场调查取证,了解到5号楼可能正在办理竣工验收,停车楼将与5号楼分开验收,停车楼验收时间可能推迟到明年。 |
2020年12月7日 | 1、上午至平湖市人民法院现场跟进立案情况,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并开具了新的调查令; 2、持新的调查令至平湖市建设局调取相应证据; 3、至平湖市城建档案馆查询项目最新备案材料 4、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预增加多个行政诉讼 |
2020年12月8日 | 至平湖市城建档案馆调取相应证据 |
2020年12月10日 | 撰写行政起诉状(诉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年12月11日 | 上午至平湖市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相关证据资料 下午前往嘉兴市,至浙江省中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核实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 |
2020.12.14--2020.12.16 | 整理行政诉讼起诉材料,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
2020年12月17日 | 前往平湖市人民法院现场立案(行政诉讼27件、民事诉讼3件) |
2020.12.21--2020.12.23 | 与平湖市人民法院沟通4、5号楼诉讼进展 |
2020年12月24日 | 收到平湖市人民法院关于4号楼、5号楼、7号楼等40多位业主的诉讼费缴费通知 |
2020年12月28日 | 团队律师前往平湖市人法院现场立案并询问案件开庭事宜 |
2020年12月29日 |